本文提出执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中第3章强制性条文的要点供大家参考:
1、GB 51309-2018中第3章强制性条文(3.2.4、3.3.1、3.3.2)主要涉及“系统设计”,其执行需要设计人员仔细理解!
2、对于GB 51309-2018,3.2.4条的理解:3.2.4条内容为“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共有1~6款。
2.1、第1~3款的要求为沿用了GB 50016-2014(2018年版),10.1.5条的要求。
2.2、第4款的要求为 为沿用了GB 50016-2014(2018年版),12.5.3条的要求。
2.3、第5款的要求应特别注意先要明确3.6.6条要求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再计算得出5款要求的持续工作时间。
请注意一下几点:
(1)、3.6.6条是“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中的内容,如果本工程采用的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就不执行3.6.6条的要求,也就对于不需执行3.2.4条第5款的要求。
(2)、3.6.6条为“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的规定:“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3)、3.6.6条要求的“不应超过0.5h”,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具体的时间。此时间设计人员可根据建筑的类型、规模、疏散距离的情况进行确定。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故障、事故等情况)断电后,当人员需要安全疏散时,从最不利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以及人员的密集程度等都会影响疏散时间。
(4)、在3.6.6条要求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确定后,应按3.2.4条,第5款确定本工程的“持续工作时间”。
例如:经设计确定满足3.6.6条要求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为15min,本工程根据3.2.4条第1~4款要求的“持续工作时间”为0.5h,对应的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本工程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45min(0.75h)”。
2.4、第6款的要求为“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请注意一下几点:
(1)、第6款要求的剩余容量应保证的放电时间应取第1~5款中要求的“持续工作时间”的最大值。
例如:如果确定了第5款要求的“持续工作时间”为0.75h,对应的第6款应明确“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不应少于0.75h”。
(2)、请注意第6款对于“集中电源”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均有此要求。
2.5、综上所述:根据3.2.4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需要明确两个时间:“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请注意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按3.6.6条计算后再明确“持续工作时间“ 和 "保证放电时间”。
3、对于GB 51309-2018,3.3.1条的理解:此条文对应急照明灯具的供配电设计提出了要求。
请注意一下几点:
(1)、3.3.1条中提出“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根据此句话要求以及结合3.2.4条对“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要求就明确了应急照明灯具的备用电源只能是满足“保证放电时间”的蓄电池,以前设计中常用的依靠柴油发电机组发电来满足应急照明备用电源的持续工作时间要求已不允许。
(2)、3.3.1条中提出“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进线电源为灯具的主电源,“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请注意集中电源至灯具的各出线回路应当为2根(采用A型灯具)耐火导线。
(3)、3.3.1条中提出“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出线回路不得在接配电箱,应直接接应急照明灯具。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动蓄电池供电”,这句话明确了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转入应急点亮状态的条件就是其“主电源输出断开”,不需要再从应急照明配电箱引出至灯具处控制点亮的线缆。请注意从应急照明配电箱至灯具的各出线回路应当为2根耐火导线(采用A型灯具)或3根耐火导线(采用B型非绝缘外壳灯具)。
4、对于GB 51309-2018,3.3.2条的理解:此条文对应急照明配电箱和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提出了要求。
请注意一下几点:
(1)、GB 51309-2018中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是为“自带蓄电池灯具”配电,其本身是不带蓄电池的配电箱;“集中电源”装置(箱、柜)是带有蓄电池组的电源装置(箱、柜)。
(2)、3.3.2条中提出“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之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根据3.8.1条的要求:“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这些设备用房内的备用照明是否应理解为3.3.2条“系统之外”的负载呢?分析如下:
a、根据GB 51309-2018,2.0.1条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定义:“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根据GB 51309-2018,3.8.1条的条文说明“备用照明不应替代消防应急照明”,可以理解为“备用照明”不属于本标准理解的“消防应急照明”,也就是说不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定义范围内。
b、根据以上分析,为满足3.3.2条的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严禁接入”3.8.1条所要求的设备用房备用照明灯具回路。
c、请注意3.8.1条所要求的设备用房设置“疏散照明”的照度要求应按3.2.5条确定。“备用照明”的照度应按3.8.2条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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